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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工程施工、维修、抢修停水作业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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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本站编辑

为了规范管网工程施工、维修、抢修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用户的需求,确保供用水工作顺利开展,特对荆水字[2006]20号文《管网工程施工、维修作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工程施工维修管理具体包括:在公司管网及附属设施从事施工、维修和安装作业。客服中心是负责施工、维修作业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在公司管网上施工、维修作业原则上采取带水作业方式,确须停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停水作业手续。凡未经批准施工单位擅自停水作业施工的,其造成的水量经济损失经客服中心核实后从本工程结算中扣除;新建管网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水损及其它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条   从事计划停水施工、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应详细填写《管网施工维修停水作业审批表》,由维修处拟定停水阀门关闭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停水时间超过3小时的,由客服中心协调安排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停水作业信息,方便用户提前做好蓄水准备;停水时间超过8小时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或授权审批、市住建委批准后,由客服中心协调安排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停水作业信息,保证用户提前做好蓄水准备。

第四条   突发性管网爆裂、设施损坏等情况,维修处应在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关闭相关阀门,告知调度监控中心,并立即组织抢修;维修处主要领导负责以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报调度监控中心主任、办公室分管舆情副主任,明确停水地点、范围、抢修时间、恢复通水时间;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客服中心、工程处、水质监测站、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由客服中心安排通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办公室在30分钟内启动公告程序(网络发布、公众微信、官方微博、网络传媒、公司网站)明确告知用户停水地点、范围、恢复通水时间;水质监测站做好水质监测、预测投诉处理预案。

第五条   施工、维修作业必须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内停水抢修涉及道路开挖、园林设施损坏等,施工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探明地下设施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挖,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突发性供水设施抢修事故也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联系,沟通了解地下设施情况,并按规定先修后补办手续,同时按《市政设施管理维修恢复路面技术标准》和园林绿化有关标准进行恢复,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签字接收。凡未按相关部门标准恢复的而受处罚的,从工程结算中扣除。所有施工、维修作业的声像资料必须在24小时内报工程处。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若有变动,须经设计室、客服中心、工程处同意且现场签证,否则不予认可。

第七条   所有工程合同、协议、电子版竣工图和验收资料必须按有关要求报总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电子版竣工图经设计室验收合格签字后付款。

第八条   经批准的各项施工、维修工程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及修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及修复而造成水量损失的,经客服中心、工程处核实从本工程结算中扣除。

第九条   凡未经客服中心批准在公司管网上施工作业的工程,客服中心、工程处不予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凡发现在公司管网上私自为他人和单位安装接水的一律调离岗位,并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荆水字〔200620号文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