啦阿镇乡镇杂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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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阿镇供水总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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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乡镇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水质科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206-2005,具体要求如下:

1.水质综合合格率95%以上;

2.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95%以上;

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95%以上。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水质科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委托检测、行业互检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水质科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进行监测,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1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5-0.8mg/L,冬季控制在0.4-0.7mg/L,特殊情况下接受水质科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水厂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检测原始记录。

3.水质科抽检:根据国家GB5749-2006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每周对各水厂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一次常规项目的抽样化验。

4.委托检测:供水总公司与山东省乡镇供水水质监测网临沂监测站(以下简称临沂监测站)签定长期委托检测合同,监测站每季度对其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一次全分析。

5.监督监测:接受市卫生监督局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6.省内行业互检:省建设厅指定监测站每季度将不定期对我司出厂水、管网水进行一次常规项目的抽检。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领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水厂内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水质科及生产处。

3.水质科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报总公司和市卫生监督局。

4. 临沂监测站每季度将全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情况报市建委公示于《临沂晚报》。

5.省建设厅指定监测站按省建设厅的要求每季度将我司出厂水和管网水常规指标检测情况按时报告省城镇供水协会公示于《楚天都市报》。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六条水厂的原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中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规定,不宜低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水厂必须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按国家标准GB5749-2006规定实施。

第八条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水质科及生产处,由总公司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第九条水厂对原水每日进行生物(养鱼)监测并检测以下项目:水温、色度、浊度、PH值,水质科每月对原水进行四次常规分析,临沂监测站每季度对原水进行一次全分析。

第四章净化厂水质管理

第十条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按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

第十四条 临沂监测站每季度对管网水抽检作一次全分析,水质科对所有管网监测点作四次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的检测。

第十五条新铺设管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临沂监测站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六条管网所要定期对管网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排放,以保证管网水水质(排放时间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七条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易老化并严重影响水质的城区供水管网,总公司要列出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质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处、水质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质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水厂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水厂水质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水厂技改和管网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处要协助解决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水质问题。对违反供水安全的水质事故,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水,事后逐级报告。

第二十条 水质科负责分析整理检验数据,正确评价水质,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委托检测单位临沂监测站的内部各项工作要达到《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认证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水质科对水质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人员有渎职、失职等行为的,按相关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因水质不合格被市卫生监督部门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因水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按公司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外,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生产处、水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